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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矿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8-06-20  

						证券代码:002526          证券简称:山东矿机          公告编号:2018-038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通知和公告情况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36)。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8 年 6 月 19 日下午 2:30
     2、召开地点:昌乐县开发区大沂路北段山东矿机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赵华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网络投票的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8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18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股份 233,375,7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25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33,328,7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2493%;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7,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5%;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6%。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未出差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内部业务整合、架构调整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33,356,7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99.9919%;反对 18,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5208%;反对 1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7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33,356,7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99.9919%;反对 18,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5208%;反对 1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7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田军、刘志慧律师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