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15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于2020年1月14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
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
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将不会影
响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意见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田苗 原红旗 钟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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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