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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飞拓: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8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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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19]第128号




致: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英飞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
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
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
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019年4月29日,持有贵公司股份256,386,878股(占贵公司总股本比例
21.39%)的控股股东JHL INFINITE LLC及持有贵公司股份199,488,172股(占贵公
司总股本比例16.64%)的实际控制人刘肇怀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2018年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两项临时提案的建议,临时提案如下: 1、《关于补充审议公
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2019年5月7日,持有贵公司股份256,386,878股(占贵公司总股本比例21.39%)
的控股股东JHL INFINITE LLC及持有贵公司股份199,488,172股(占贵公司总股本
比例16.64%)的实际控制人刘肇怀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
大会增加一项临时提案的建议,临时提案如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
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则》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经核查,上述临时提案内容未超出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
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6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关于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2019年5月8日在《证
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关于2018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
大会的第二次补充通知》(下合称“《董事会补充公告》”)。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董事会补充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董事会补充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
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7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
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因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公出差,经民主推选,本次会议由董事华元柳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9年5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750,029,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715%,其中中小投
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47,5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7%。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749,971,9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66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57,21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9 人,代表
股份 1,147,5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7%。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2、《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
案》;
    8、 《关于上海伟视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
案》;

    9、《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关于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补充审议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2、 《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3、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49,979,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7,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6430%;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49,979,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7,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6430%;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49,979,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7,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6430%;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49,979,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7,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6430%;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9,975,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2945%;反对 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9,979,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7,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6430%;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029,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47,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关于上海伟视清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0,029,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47,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9,979,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7,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6430%;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9,979,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7,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6430%;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关于补充审议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7,424,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7,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6430%;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7,424,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7,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6430%;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9,979,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7,5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6430%;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128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炯                               张森林




                                               _____________

                                                    杨斌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