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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飞拓: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7-20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9-108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实施主体后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22号”文核准,深圳英飞
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发行人”或“公司”)于2016
年8月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工作。英飞拓向6家特定投资者共发行了
110,914,45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1,999,998.12元,2016
年8月1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721号”《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实施主体情况
    公司 2019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 2019 年 7 月 19 日
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实
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投资回报,根据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
能家居全球产业化项目”的投入,使用“智能家居全球产业化项目”尚未使用的
募集资金 28,253.59 万元(不含募集资金到账后的利息收入)用于投资“智慧
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时新增英飞拓(杭州)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英飞拓系统”)为实施主体。
    具体内容见《英飞拓: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94)》,刊登于 2019 年 7 月 4 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部分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8,253.59 万元向英飞拓系统提供借款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将与英飞拓系统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按照不超过银
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借款期限为 1 年,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到期后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拆借。
    具体内容见 2019 年 7 月 18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 2019
年 7 月 19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的《英飞拓: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5)》。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英飞拓系统连同保
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保俶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英飞拓系统为公司子公司,公司通过公司及子公司英飞拓系统实施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英飞拓系统遵
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公司、子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202022719900378919,截止2019年7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变更后项目“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及英飞拓系统、工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及英飞拓系统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及英飞拓系统和工商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对
公司及英飞拓系统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及英飞拓
系统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
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
证等内容)。
    5、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锐、孙瑞峰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及英飞拓系统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
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工商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及英飞拓系统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广发证券。工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及英飞拓系统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工商银行
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向公司及英飞拓系统、工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工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英飞拓系统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英飞拓系统应尽快另行确定募
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
行及广发证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10、本协议自公司、英飞拓系统、工商银行、广发证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子公司、广发证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