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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飞拓: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1-07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20-003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 公司 及董事 会全 体成员 保证 信息披 露的 内容真 实 、准 确、完整 ,

 没 有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 月 6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
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出席股东 JHL INFINITE
LLC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96,453,123 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694,233 股),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70,753,2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46,75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4%。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出席股东 JHL INFINITE LLC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96,453,123 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694,233 股),代

表股份 570,612,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93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140,48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2 人,代

表股份 1,246,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4%。
    董事长刘肇怀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张衍
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

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70,702,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 50,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95,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190%;反对 50,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89%;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