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 IFC 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43 层 邮编:350004 43/F,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No.1 Wanglong 2nd Avenue, Taijiang District, Fuzhou,350004, P.R.China 电话/Tel: (+86)(591) 8811 5333 传真/Fax: (+86)(591) 8833 8885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九年五月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豪律 师、肖文龙律师 (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1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的合法性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 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除董事会特别要求外 本所律师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对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作形式审核。 3.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未作独立调查,公司保证并 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 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查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 已经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 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 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福建省 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铁岭北路 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良光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上 午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9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披 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 持有人名册》,截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共有 18,842 名,股份共计 260,000,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6,709,6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806%。 其中: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76,693,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976%。 2. 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3 名,代表股份 60,015,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0830%。 3.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2 名,代表股份 8,324,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018%。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4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逐一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 下: (一) 审议《关于<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 136,693,7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票: 15,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8,308,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 99.8090%。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审议《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 136,693,7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票: 15,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8,308,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 99.8090%。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审议《关于<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 136,693,7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票: 15,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8,308,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 99.8090%。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审议《关于<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 136,693,7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票: 15,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8,308,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 99.8090%。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审议《关于 2019 年度至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 租赁公司融资的议案》 同意票: 136,693,7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票: 15,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8,308,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 99.8090%。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审议《关于 2019 年度至 2020 年上半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采用买 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1.审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子议案》 6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 136,693,7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票: 15,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8,308,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 99.809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公司为采用买方信贷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担保的子议案》 同意票: 136,693,7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票: 15,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8,308,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 99.8090%。 表决结果:通过。 (七) 审议《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票: 136,693,7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反对票: 15,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8,308,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 99.8090%。 表决结果:通过。 (八) 审议《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 136,693,7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 7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票: 15,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 8,308,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 99.809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国浩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8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律所负责人: 姚仲凯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豪 肖文龙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