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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界泵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9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规定,我们作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精神,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核查,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占用事项;
    2、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内部控
制制度,能够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切
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符合公平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符合《公司法》、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
对公司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核查,相

                                   1/3
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累计对外担保事项。
    2、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 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对外
担保。
    3、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
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过任何担保、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其他担保对象担保、
不存在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 50%等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4、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及时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
对公司的影响为目的,不以投机、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本事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开展远期
结售汇业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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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牟介刚                  甘为民                  周岳江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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