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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锅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参股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0244%
的股权转让给杭州重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参考2017年度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情况并结合其实际商业价值、行业地位及自身运营情
况,经双方确定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为25,6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青岛捷能汽轮
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公司2014年股利1,784,702.71元)。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杭
州重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确保公司回笼投资资金及收益,增加公司经营性现金,并
进一步聚焦公司经营战略,明晰主营业务,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整体经营状况,
有利于平衡和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转让。
    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
应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
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沈田丰、费忠新、王林翔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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