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决定的公告2018-07-16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8-0057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7 月 11 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公司、
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郭现生先生和财务负责人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曹
庆平先生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处分。公司已将《处分决定》
转交上述各相关当事人。现将《处分决定》的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或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017年5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郭现生实际控制的林州重机矿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机矿业”)非经营性占用林州重机资金3,000
万元,于2017年6月15日偿还。上述期间,重机矿业非经营性占用林
州重机资金日最高余额为3,000万元。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7年1月,林州重机持有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西北电缆”)50%股权,西北电缆为林州重机参股公司。2017
年1月9日和1月25日,林州重机向西北电缆分别提供455万元和10,000
万元借款。截至2017年12月31日,林州重机向西北电缆提供的借款余
额及应计利息合计为11,075.68万元。截至2018年3月15日,西北电缆
已 将 上 述 借 款 10,455 万 元 及 累 计 应 计 利 息 685.04 万 元 , 合 计
11,140.04万元全部归还。林州重机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相应
的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林州重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7.4.3 条、第 7.4.5
条的规定。
林州重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郭现生及其控制的重机
矿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
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4.1.1条、第4.2.3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及其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林州重机财务负责人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曹庆平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
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现生,
财务负责人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曹庆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高理人员对《处分决定》中涉及的
问题今后将以此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