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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州重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01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8-0071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8月3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下午15:00

至2018年8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24日(周五)。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

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现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1 名,代表股份 310,566,0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39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

的中小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828,3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3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310,442,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239%。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123,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

       1.1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李伟真女士为公司独立

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10,444,87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174 股,占参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679%。

       1.2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楚金桥先生为公司独立

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10,444,87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176 股,占参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68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0,495,98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68,7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1,400 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58,284 股,占参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7%;反对 68,700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33%;弃权 1,400 股, 占参加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何晶晶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