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01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8-0071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8月3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下午15:00
至2018年8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24日(周五)。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
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现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1 名,代表股份 310,566,0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39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
的中小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828,3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3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310,442,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239%。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123,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
1.1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李伟真女士为公司独立
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10,444,87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174 股,占参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679%。
1.2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楚金桥先生为公司独立
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10,444,87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7,176 股,占参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68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0,495,98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 68,7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21%;弃权 1,400 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58,284 股,占参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77%;反对 68,700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33%;弃权 1,400 股, 占参加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何晶晶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