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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州重机:关于公司2018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19-04-30  

						                                                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2019)京会兴专字第 13000049 号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
               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
               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
               京会兴审字第 13000170 号)。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本所就林州重机上述财务
               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关于保留意见的内容

                        1、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林州重机预付账款余额中存在我们无法就其可

               收回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款项,金额 3,402.47 万元,无法确定是否

               有必要对上述预付款项余额及坏账准备作出调整。

                        2、如附注六、(四)所述,林州重机于 2018 年 5 月将其所持有的盈信保理公

               司全部股权出售给北京艺鸣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 52,007.48 万元,

               北京艺鸣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本报告出

               具日,林州重机应收股权转让款 28,807.48 万元。我们无法就该交易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该笔交易款项可收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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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如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落所述事项,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
               这些事项对林州重机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
               林州重机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七条规定,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
               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以及第八条之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
               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
               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因此,我们就林州重机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保留意见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可能的影响金额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
               见的基础”段落所述事项对林州重机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可能影响金
               额。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
               定的情形
                   我们未发现林州重机的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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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专项说明仅供林州重机为 2018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兴华                                                 中国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张砚东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郭学军




                                                                      第 3 页,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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