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9-0024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为
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缓解日常资金压力,拟向控股股东郭现生
先生及其关联方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每笔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该额度有效期五
年,在总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
由于郭现生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
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9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郭现生、
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公司独
立董事的事前认可,且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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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姓名:郭现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10521********6033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郭现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
238,970,6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1%,是公司第一大股东;韩录
云女士为公司董事,持有公司 70,550,74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80%。郭现生先生与韩录云女士系夫妻关系,合计持有本公司 38.61%
的股份,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控股股东郭现生先生及其关联方借款不超过
人民币 50000 万元人民币,每笔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借款利率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额度有效期五年,在总额度范围内可循环
使用。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
则,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个月内,公司及其子公司
可向郭现生先生及其关联方提出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人
民币的借款申请,每笔借款金额由公司根据需要与出借方签订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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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2、借款期限:自每笔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3、借款用途:用于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
4、借款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生效条件:《借款协议》经双方签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
6、借款的发放和偿还:郭现生先生需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将合
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按约定时间出借给公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
本息;公司可根据自身资金情况提前归还。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六、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与
出借方签署本次借款事宜项下所有有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文件。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主要为满足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动资金的需要,
可优化公司的债务结构,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
的作用。
2、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决策程
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借款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且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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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
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
依赖。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独立
董事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事项发表意见
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是基于日常生产
经营的实际需要;
2、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
3、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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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后合理确定,定价原则合
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
议。
2、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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