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的专项说明2019-04-30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的专项说明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州重机公
司”)聘请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9]京会兴审字第 13000170
号)。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对于形成保留意见的事项
1、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林州重机公司三年以上预付账款余
额为 34,024,726.07 元。由于我们无法就上述预付款项的可收回金额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上述预付款项余
额及坏账准备作出调整。
2、林州重机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将其所持有的盈信保理公司全部
股权出售给北京艺鸣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 52,007.48 万
元,北京艺鸣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
止本报告出具日,林州重机公司应收股权转让款 28,807.48 万元。我
们无法就该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该笔交易的商业目
的及款项可收回性。
二、董事会对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审慎
性原则,为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中提醒财务
报表使用者关注的事项是客观存在的,董事会对北京兴华出具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予以尊重、理解和接受。后续,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将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审计报告中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
(二)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针对保留意见的事项 1,对于收到货物而发票未到的,公司
将向对方单位发函或派专人前往以索要发票;如确定不能取得发票,
公司将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入账处理。对于没有收到货物且对方
预计不能发货的,将通过向对方发律师函或专人前往协商的方式收回
相关预付款项;对于确定不能收到货物且也不能收回款项的,全额计
提减值。
2、针对保留意见的事项 2,公司将加大股权转让款的催收力度,
尽早全部收回剩余款项。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向对方发出律师
函,对方收到律师函后非常重视,目前双方正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