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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州重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2019-04-30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
                     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林州重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2019]京会兴审字第 13000170 号),我们认真阅读了

公司《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聘请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审

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予以理解,我们认为:公司财务报表

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同意审计机构出具

的审计报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该事项,切实维护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特此说明。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