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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州重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07-1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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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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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林州重机”)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
向林州重机出具的《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中小板问询函【2019】
第 24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2、林州重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
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于林州重机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林州重机的有关报告引述;
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也
不应视为本所就该等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林州重机本次《问询函》回复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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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林州重机本次《问询函》回复所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询函》
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4、2018 年末,公司应收商业承兑票据 2.45 亿元,未计提坏账准备。
2018 年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年末尚未到期的应收商业承兑票据 6.49 亿元。

    (2)针对前述已背书或贴现但年末尚未到期的 6.49 亿元票据,请说明公司相应
背书或贴现产生的费用,公司是否已完全转移相关所有权风险、不存在连带偿债义务。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
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或在特定情形下于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
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且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
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
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根据林州重机书面确认,对于 2018 年末林州重机及其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已背书或贴现且年末尚未到期的约 6.49 亿元应收商业承兑票据,公司存在被追索的风
险,并未完全转移相关所有权风险,存在连带偿债义务。

    综上,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及林州重机书面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对于上述
2018 年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年末尚未到期的票据,公司存在被追索的风险,并未完
全转移相关所有权风险,存在连带偿债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授权人、经办律师签字和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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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所涉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彭雪峰                     经办律师:
                                                      郭耀黎




   授权人签字:                       经办律师:
                    王隽                              何晶晶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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