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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司尔特: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7-11-22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17-53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收
            到公司董事及总经理金政辉先生、董事李刚先生、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吴勇先
            生、副总经理胡春燕女士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根据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11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                        本次增持后
增持人      职务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成交均价    成交股数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例(%)     (元/股)     (股)    比例(%)       (股)        例(%)
金政辉   董事、总经理        0                0        8.65      1,155,600     0.16        1,155,600       0.16
李刚        董事             0                0        8.64      115,700       0.02         115,700        0.02
         副总经理、董
吴勇                         0                0        8.69       80,000       0.01         80,000         0.01
           事会秘书
胡春燕    副总经理        50,000          0.01         8.74       60,000       0.01         110,000        0.02
                   金政辉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金国清先生之子,金国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数为24,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42%。金国清先生还直接持有安徽省
            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30.38%的股权,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
            司持有公司股份数为70,8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87%。

                二、其他事项说明

                1、上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项
            承诺,在增持后六个月内不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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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
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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