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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路钢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11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9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0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180,388,30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1.6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0,388,3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6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
务所卢贤榕、熊丽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388,3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388,3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388,3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 23000 万
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388,3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388,3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50,8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熊丽蓉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