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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和电气: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9月)2019-09-17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
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为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
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具备有效履职能力,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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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
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
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
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
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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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公司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名主
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
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
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名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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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
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
凭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
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九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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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对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
地获取财务和经营信息。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
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
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
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
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
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如期召开,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并说明原


                                      5
因。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告说明原因。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
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名单或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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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举行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
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除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
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
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
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主席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
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要求)。
    第四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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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应
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
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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