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赛科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8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
法律”)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受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00 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
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
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
次会议,并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四十六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审议事项、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玉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参加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8 名,代表股
份 212,844,3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71,388,692 股的 37.25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212,838,9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4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
表股份 5,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4 人,代表
股份 4,055,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0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4,049,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088%。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9%。
该等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符合有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参加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2:《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3:《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4:《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 5:《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 6:《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 7:《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追认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议案 8:《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议案 9:《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议案》。
注:议案 5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议案 5、6、7、8、9 为需要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议案 7、8 关联股东广州通信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所)、石
家庄通信测控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中华通信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桂林大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须
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进行表决。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对上述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卢跃峰
见证律师:李品磊
王可业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