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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赛科技: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1  

						                 关 于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顾)字[2018]第 16 号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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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30 召开的 2018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
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表决程序及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
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
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召 开 本 次 会 议 , 并 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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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 2018-064),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参加本次会议
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
副董事长杨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参加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 12 】 名 , 代 表 股 份 【 215,378,702 】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7.69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1】名,
代表股份【215,371,7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9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001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3,602,8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3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
代表股份【3,595,8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293】%;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012】%。
    该等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8 年 9
月 5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
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
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参加本次会议及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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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远东通信向财务公司贷款暨杰赛科技
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2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议案 1、2 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中
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议案 1 关联股东广州通信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
究所)、石家庄通信测控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
四研究所)、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桂林大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须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进行表决。参加本次会议的
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有效
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
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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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卢跃峰




                                                  见证律师:
                                                                             谢宛莹




                                                                             李品磊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