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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铁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10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组织拟聘任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方案进行充分审慎论证;
积极与交易对方沟通协商本次交易具体事宜,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相关审批事宜。
公司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停牌期间
按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由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工作量较大,相关准备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有
关各方仍需对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方案涉及的相关具体问题仍
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和完善,重组预案尚未最后形成,预计无法按期复牌。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于2018
年2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
继续停牌的议案》,并将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应议案。公
司将于2018年3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事项,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继续
停牌事项,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3月4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停牌之日(2017年12月4日)起不超过6个
月,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在审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时,会议的召集、召开、
审议、表决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事项。


                             (此页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
满继续停牌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樊培银                   陈书全              苏慧文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