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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兴精工: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12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17-145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11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洁晓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436,72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71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436,68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71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

股份4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2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

表股份 781,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

表股份 45,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江苏筹胜律师事务

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CALIENT Technologies, Inc.收购方案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7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7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41%;反对13,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春兴精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和表决

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