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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兴精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4-24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18-039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54号)核准,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春兴精工”或“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光大保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等6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16,078,994股,发行价格为9.6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20,162,292.10元,减除发行费用38,364,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1,798,292.10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由华
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2月4日出具的会验字[2017]0489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
立募集资金专项人民币账户,作为“新建年产智能互联设备精密结构件470万件
生产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地点的募集资金存放的专用账户;在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人民币账户,作为“新建年产移动通
信射频器件115万套生产项目” 调剂到“新建年产智能互联设备精密结构件470
万件生产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的专用账户。鉴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现公司、
惠州春兴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长江保荐”)
已与上述两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项
          开户银行           专项账户                             资金用途
号                                           账户余额(元)

                                                              新建年产智能互联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1                        75010122000997079         0          设备精密结构件470
      公司苏州分行
                                                              万件生产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新建年产智能互联
                         89040078801200000
2     股份有限公司园区                             0          设备精密结构件470
                                335
      支行                                                    万件生产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75010122000997079,截止2018年3月8日,专户余额为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建年产智能互联设备精密结构件470万件生产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公司专户中的资金将按项目进度逐步划入公司的子公司惠州春兴开立
的专户中予以使用,惠州春兴的专户账户为:75010122001070791,开户行: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惠州春兴应当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专户开户银行、惠州春兴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惠州春兴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户开户银行、惠州春兴
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蓉、古元峰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惠州春兴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惠州春兴查询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
荐。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
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惠州春兴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长江保荐、惠州春兴四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或长江保荐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惠州春兴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账号
89040078801200000335。截止2018年3月2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新建年产智能互联设备精密结构件470万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开户银行、惠州春兴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惠州春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惠州春兴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户开户银
行和惠州春兴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对公司、惠州春兴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四、公司、惠州春兴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田蓉(身份证号码:
370105197309270627)、古元峰(身份证号码:340222198107310011)可以随时
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惠州春兴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惠州春兴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惠州
春兴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惠州春兴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长江保荐。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惠州春兴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惠州春兴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长江保荐、惠州春兴四方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或长江保荐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