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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兴精工: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15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19-027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3、4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3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3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下午15:00至2019年3月14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487,427,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0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
487,36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0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
股份6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43,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
78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
6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江苏筹胜律师事务
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4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54%;反对20,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5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4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54%;反对20,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5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
    3、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4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82%;反对22,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32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
    4、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4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反对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82%;反对22,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32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
    5、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剩余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40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54%;反对20,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5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3%。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
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