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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兴精工: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28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19-12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3、4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2019年12月27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475,678,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6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
474,24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04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
股份1,43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
2,21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
表股份78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
表股份1,43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7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江苏筹胜律师事务

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担保额度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39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2%;反对28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3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592%;反对28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相关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5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16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587%;反对1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4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73,486,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的 99.5391 % ; 反 对
2,1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6%;反对2,192,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39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2%;反对28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3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592%;反对28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
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