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制药: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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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
(南京)事务所接受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张秋子律师、祝静律师(以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后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 上对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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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
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 14 时 00 分在中国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 5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登记表》以及有关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相关
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现任职务,具备出席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名,代表股份 491,705,11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额的 38.4145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名,代表股份
490,788,5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8.34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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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名,代表股份 916,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716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 《2017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和 2018 年公司发展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9170511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35547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公司独立董事荣幸华、邵蓉和张继稳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述职报告,并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述职。
2. 《2017 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9170511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35547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3. 《2017 年公司财务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9170511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35547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4. 《2017 年公司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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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同意票 49170511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35547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5. 《2017 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9170511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35547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6.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与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票 49170511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35547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7. 《2017 年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9169641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 %;
反对票 87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35460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9.9631 %;
反对票 87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369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8. 《聘请 2018 年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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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同意票 49170511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35547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9. 《2018 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491705111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23554774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00.00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
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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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秋子 律师
负责人:
马国强 律师 祝 静 律师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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