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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尚荣医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意见2017-09-3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深

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荣医疗”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对尚荣医疗《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关于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和

《关于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最高额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

案》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尚荣医疗上述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

的议案

    (一)情况概述

    1、授信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申请额度: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3、额度利率:具体贷款利率以签订的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4、额度用途:专项用于借款人向公司购买其医疗设备及相关医用工程服务

等款项;

    5、额度申请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6、贷款期限:7 年;

    7、额度期限:12 个月;
    8、额度担保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9、额度担保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10、担保方式:(1)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在杭州银行申请的人民币壹亿元整

( ¥ 100,000,000.00 元 ) 买 方 信 贷 额 度 项 下 授 信 提 供 人 民 币 壹 亿 元 整

(¥100,000,000.00 元)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存入单笔贷款 15%的保证金;

(2)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桂秋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12、业务授权:具体业务发生时,在授予权限范围内,由公司董事长梁桂秋

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审核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买方信贷担保业务的所有文书

并办理相关事宜,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被担保各方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对象为经公司审核并书面推荐给授信方的下游客户,被担保人基本

情况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对象为准。

    (三)担保原因及风险评估

    1、买方信贷业务为公司的重要经营模式,上述担保额度的取得有助于公司

开拓市场、提高款项的回收效率,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快速稳定发展。

    2、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服务的对象主要为经营财务状况良好的公立医院及符

合杭州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借款人,被担保人还款来源除了医

院自身流水结余外,还有列入经当地人大批准的政府财政预算,公司控股股东梁

桂秋先生对本次申请的买方信贷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提供上述担保

的风险可控,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3、公立医院系公益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本次

担保事宜无需采取反担保措施,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不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业务及担保业务;不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买方信贷业务。在未来买方信贷业务中,如

担保客户条件不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公司将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

的议案

    (一)情况概述

    1、授信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申请额度: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00 元,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

合同中设备采购及相对应服务金额的 70%)。;

    3、额度申请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4、额度有效期:12 个月;

    5、贷款期限:5 年;

    6、额度担保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7、担保额度:人民币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00 元),含董事会已审

批担保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150,000,000.00 元元)。

    8、额度贷款利率:具体贷款利率以签订的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9、担保责任:(1)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在宁波银行申

请的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00 元)买方信贷额度项下授信提供人民币

贰亿元整(¥200,000,000.00 元)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存入单笔贷款 15%的

保证金;(2)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桂秋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11、业务授权:具体业务发生时,在授予权限范围内,由公司董事长梁桂秋

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审核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买方信贷担保业务的所有文书

并办理相关事宜,并报董事会备案。
     12、其他:(1)本次申请额度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币种、金额、期限、利率

与费率、偿还等事项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2)公司本次申请的买方信贷

业务的额度用途为专项用于借款人向公司购买其医疗设备、医疗系统工程及相关

服 务 ;( 3 ) 本 次 公 司 在 宁 波 银 行 新 增 担 保 额 度 为 人 民 币 伍 仟 万 元 整

(¥50,000,000.00 元);(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经董事会的审议批准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该事项属于特别决议,需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2/3 以上

通过。

     (二)被担保各方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对象为经公司审核并书面推荐给授信方的下游客户,被担保人基本

情况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对象为准。

     (三)担保原因及风险评估

     1、买方信贷业务为公司的重要经营模式,上述担保额度的取得有助于公司

开拓市场、提高款项的回收效率,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快速稳定发展。

     2、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服务的对象主要为经营财务状况良好的公立医院及符

合杭州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借款人,被担保人还款来源除了医

院自身流水结余外,还有列入经当地人大批准的政府财政预算,公司控股股东梁

桂秋先生对本次申请的买方信贷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提供上述担保

的风险可控,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3、公立医院系公益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本次

担保事宜无需采取反担保措施,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不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业务及担保业务;不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买方信贷业务。在未来买方信贷业务中,如

担保客户条件不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公司将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连同上述担保事项,截止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获审批担保

累计额度(含对子公司担保)为 155,454.66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

审计会计报表总资产的 38.31%、净资产的 87.85%,无逾期担保。其中:公司对

外担保累计额度为 114,100.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会计报表

总资产的 28.12%、净资产的 64.48%;对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41,354.66 万元,占

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会计报表总资产的 10.19%、净资产的 23.37%。

连同本次担保,截止本公告日,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已获审批担保累计额度为

121,824.66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会计报表总资产的 30.02%,

净资产的 68.85%。


     四、内部决策程序执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

同意担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也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

    东兴证券作为尚荣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尚荣医疗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

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

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核查,查阅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协议草
案,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申

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宁波银行申请买方

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经董事会的审议批准后,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属于特别决议,需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 2/3 以上通过。上述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尚荣医疗的上述决议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