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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尚荣医疗:公司章程(2017年12月)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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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7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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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七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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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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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深圳市尚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 44030110329953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24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20,500,000 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号 61 文批准,公司股票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Glory Medical Co ., Ltd.

       第五条   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 5 路 2 号尚荣科技工业园

       第六条   邮政编码:518116。

       第七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50 万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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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指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藉专业化、集约化的经营策略,发挥公司各方面的

优势,提高服务质量、发展新项目,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全体股东提供满意的经济

回报。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设备及医疗系统工程、医

疗设施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净化及机电设备的安装;建筑材料、五金制品、

机电产品、电子电器产品的购销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商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医疗器械销售(具体按许可证办理);医疗器

械生产(在龙岗区另设分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器械、设备的租赁;进出口业

务(具体按进出口资格证书经营);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安装;建筑室内外装修装

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房屋建筑消防实施工程的施工;

建筑劳务分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救护车的生产和销售;

投资建设医院。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05,954,330 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 1.0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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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梁桂秋                    2,517.0173            78.99%

               梁桂添                     509.8402             16.00%

               梁桂忠                     127.4600             4.00%

                 黄宁                        31.8650           1.00%

               邓宜兴                        0.3188            0.01%

    上述发起人以其原拥有的深圳市尚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出

资,上述出资经验资已于 2002 年 9 月 20 日全部到位。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05,954,33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它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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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邀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的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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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公司应当定期查询主

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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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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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审议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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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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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

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经召集人决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12
                                                                          尚荣医疗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3
                                                                     尚荣医疗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尚荣医疗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它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15
                                                                       尚荣医疗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内容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法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合理的事由。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6
                                                                      尚荣医疗



及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七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

临时提案的内容。


                                         17
                                                                       尚荣医疗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额。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表决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

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8
                                                                     尚荣医疗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公司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
    (八)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公司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名人应

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

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

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


                                       19
                                                                     尚荣医疗



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 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

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

票较多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

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当选;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

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

事当选;

    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公司章程规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股

东代表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候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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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荣医疗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

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

其回避。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公司章

程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的名称。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

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处理;并宣

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及公允性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1
                                                                    尚荣医疗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在任董事出现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

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

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2
                                                                    尚荣医疗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并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23
                                                                         尚荣医疗



       第一百零四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它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零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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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荣医疗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况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三)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它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免职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前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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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荣医疗



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具有一般董事的

职权,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责及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它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26
                                                                     尚荣医疗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

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它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或论证不

明确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对于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它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享有业务执行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后,董事会应执行其决议并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东大会仅对公司重大和长远的事项作出

决议,公司日常经营中的重要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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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荣医疗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未达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未达 5%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

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但未达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但未达 5%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

外担保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应


                                       28
                                                                      尚荣医疗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可以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及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

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兼并)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作出决策。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以下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不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于超过上述范围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如属于在上述范围内但

法律、法规规定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事项,则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会


                                        29
                                                                     尚荣医疗


会议外,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

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

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它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记

名投票表决、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但涉及关联交易的决议仍需董事会临时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而

不采用其他方式。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


                                      30
                                                                       尚荣医疗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应明确所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31
                                                                      尚荣医疗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

诚地履行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具有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它情形的人士。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

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资料;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

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32
                                                                     尚荣医疗



    (八)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

规则和本章程;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本规则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

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十) 《公司法》、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承

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

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说

明原因并办理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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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

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所应负有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设副总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任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出现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经理履行职

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它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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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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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任监事出现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公司监

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 1 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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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根据职权要求可单独行使监事监督职责,
提出监督报告;若做出重大决议决定,经监事会成员集体表决。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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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荣医疗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八十六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薄外,不另立会计账薄。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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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荣医疗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八十九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者)、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这
一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 利润分配的方案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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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各期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0
                                                                     尚荣医疗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电话沟通、邮件沟通、传真沟通等方式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四)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督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
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
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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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核、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从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

到通知。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

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

件、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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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送达人传真系统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它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

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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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

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

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四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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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公

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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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公司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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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它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它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公司章程细则不

得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高于”、“以下”、“超过”,

都含本数; “少于”、“低于”、“多于”、“以外”、“未达”、“过半”,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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