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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鼎科技: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7-06-13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集团大厦 12 楼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宝鼎科技”或“公司”)委托,就宝鼎科技本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试点指导
意见》”)的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
已经得到宝鼎科技以下保证:宝鼎科技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
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宝鼎科技提供给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
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宝鼎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之必备
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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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宝鼎科技为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宝鼎科技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宝鼎科技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
求了员工意见。
     宝鼎科技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015 年 6 月 16 日,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宝鼎科技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宝鼎科技于 2015 年 7 月 6 日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宝鼎科技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5 年 11 月 25 日,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宝鼎科技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宝鼎科技于 201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 3 月修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2016 年 3 月 20 日,独立董事对 2016 年 3 月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宝鼎科技于 201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 3 月修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宝鼎科技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 9 月修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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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9 月 9 日,独立董事对 2016 年 9 月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宝鼎科技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 9 月修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2017 年 4 月 28 日,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4 月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宜项涉及关联交易
发表了事前认可说明。
     宝鼎科技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 4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2017 年 4 月 28 日,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4 月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宝鼎科技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 4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2017 年 6 月 12 日,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6 月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宜项涉及关联交易
发表了事前认可说明。
     宝鼎科技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 6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2017 年 6 月 12 日,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6 月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宝鼎科技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 6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二、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情况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授权与批准
     由于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员工提出离职,以及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因此公
司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人数、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额进行调整。2017 年 6 月 12
日,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6 月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宜项涉及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
见。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宝鼎科技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 6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议案》。2017 年 6 月 12 日,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6 月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宜发表了独
立意见。2017 年 6 月 12 日,宝鼎科技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7 年 6 月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人数从 42 人调整为 37 人,认购金额调整为 6,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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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金额(万元)   序号    姓名      职务       金额(万元)
 1       钱少伦       副总裁             1,000    20    肖云明   部门副经理       110
 2        宋亮        副总裁             925      21    严一峰   部门副经理       110
 3       刘祖勤     部门经理             200      22    唐金华   部门经理         150
 4       杨旭光     部门经理             600      23    贾月农   部门副经理       225
 5        张琪      部门经理             110      24    俞强良   部门副经理       110
 6       李敏华    部门副经理            110      25    陈洪良   部门副经理       110
 7        孟洁      部门经理             110      26    朱奇锋   部门经理         150
 8       丁苗苗    部门副经理             75      27    夏杨泉   部门副经理       110
 9       颜沈瑛     部门经理             150      28    莫银鹏   部门副经理       110
 10      付梅蕾    部门副经理            110      29    杨乾萍   部门经理         150
 11      戚根泉    部门副经理            110      30    鲁卫樟   部门副经理       110
 12       沈吉     部门副经理             75      31    贾华方   部门经理         150
 13       陈静      部门经理             400      32    范见萍   部门经理         150
 14      陈江忠     部门经理             110      33    卫兴华   部门副经理       110
 15      冷怡恺    部门副经理            110      34    王斌海   部门副经理       110
 16      张林洲    部门副经理             75      35     沈川    部门副经理       110
 17      吕斌杰    部门副经理            110      36    谢细建   业务骨干          75
 18       陈聪      部门经理             150      37    朱连庆   业务骨干         150
 19      张海峰    部门副经理            110     ——    ——      ——           ——
     合计金额                                      6,940 万元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法律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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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丁天




负责人:
                      李鸣                经办律师:
                                                          叶远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