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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方轴承:关于变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公告2018-07-16  

						证券简称:南方轴承         证券代码:002553         公告编号:2018-036




                     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管产品“华泰家园10号”中的优先级份额近期已全部赎
回,考虑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
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公司拟变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中涉及优先级份额的相关条款,并就上述变更内容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署《华泰家园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 以及涉及本次变更事项的其他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17日、2016年3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16年2月18日、2016年3月7日刊登在《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司与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托管人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签署的《华泰家园10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详见 2016年3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华泰资管管理,并全额认购其设立的“华泰家园10
号”中的次级份额。“华泰家园10号”份额上限为 20,000 万份,每份份额为1元,


                                    1
按照不超过1:1 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其中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次级份额
2,000万份,剩余2,000万份为优先级份额。“华泰家园10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
    截至2016年4月28日,华泰家园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
交易系统累计购买公司股票3,368,6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7%,成交均价
为11.7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9,494,252.02元,剩余资金留作备付资金。2017年4
月26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的股票锁定期届满。截至信息披露日,本员工持股
计划尚未卖出公司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6日、
2016年4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变更内容:
    (一)、删除《管理合同》中以下条款:
    第七部分“集合计划的分级”中“(一)分级安排”:
    “次级份额委托人负有合同约定的追加义务,次级份额委托人可以以自身资金
或由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追加资金入本集合计划。”
    “若次级份额委托人未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其丧失要求分配投资本
金和收益的权利,即资产计划财产均归属于优先级份额委托人。”
    “当本集合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时,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委托人和江苏南方轴
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对优先级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不可撤销的连
带补足责任。如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和期限届满时,次级委托人没有履行或者没
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管理人有权直接要求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
先生承担补足责任,代为履行次级委托人未履行的本集合计划合同项下债务。”
    “本集合计划在成立之后每半年支付一次管理费、托管费及优先级份额的预期
收益。若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足以支付上述费用和分配上述收益的,由管理人直接
以现金资产支付;若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和分配上述收益的,
由次级份额委托人自行或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至少在集合
计划成立每满半年的前3个工作日追加资金以补足上述差额部分。资金直接划入本集
合计划托管账户,不增加其持有份额。追加的具体金额由管理人计算,并至少在集


                                    2
合计划成立每满半年的前5个工作日通知次级份额委托人。”
    第七部分“集合计划的分级”中“(二)份额配比(杠杆倍数)”:
    “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数与次级 份额数的比例不超过1:1,即杠
杆倍数不超过2,若杠杆倍数超过2,则由次级份额委托人或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追加资金,使本集合计划的杠杆倍数降至2倍以下。
    管理人每日对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实行监控,设置单位净值的预警线和平仓线,
并有权据此要求次级份额委托人采取相应的履约保障措施。本集合计划的预警线、
平仓线见下表:
    预警线                               平仓线
    0.80元                               0.75元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由管理人负责计算并监控,托管人对于
本资产管理计划是否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以及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后的处置措施
不进行监督。”
    第七部分“集合计划的分级”中“(三)风险承担”:
    “1、次级份额的追加资金
    在下列情形发生时,次级份额委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其自有资金或由江
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追加资金入本集合计划:
    (1)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时,
管理人应立即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若同时以多种通知方式通知的,以最先到
达的通知时间为准)在T+1日上午10时前通知次级份额委托人以其自有资金或江苏南
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追加资金。该委托人应在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预警线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前(T+2日上午9:30前)向管理人反馈追加资金,
追加资金须于该日13:00以前到达托管账户,到账追加资金须使计划单位净值至少回
升至预警线。否则,视为次级份额委托人违约。
    (2)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低于平仓线时,
管理人应立即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若同时以多种通知方式通知的,以最先到
达的通知时间为准)在T+1日上午9点前通知次级份额委托人以其自有资金或由江苏
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追加资金。该委托人应在计划单位净值低


                                    3
于平仓线之日起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前(T+1日上午10:30前)追加资金使计划单位
净值至少回升至预警线。否则,视为次级份额委托人违约。
       (3)次级份额委托人根据本条上述约定自行或由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史建伟先生追加资金的,资金直接划入本集合计划托管账户,不增加其持有份
额。
       2、次级份额追加资金的提取
        (1)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仅在以下情况下,次级份额委托人或江苏南方轴
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可以申请提取其自行追加的部分资金:
       在次级份额委托人或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履行了对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追加义务后,如果计划单位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超过1.05元,次级
份额委托人或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有权向资产管理人提交
提取其自行追加的部分资金的申请,委托人或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
建伟先生应明确申请提取的金额,并保证提取该金额后按申请提取当日数据估算的
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1.05元,资产管理人应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该
部分金额的划付。
       为免疑义,即使计划单位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超过1.05元,但若追加资金已经由
资产管理计划向优先级份额委托人进行了分配,或者已经用于支付相关资产管理业
务费用,则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无义务向资产管理计划返还资金,资产管理人也无义
务办理该部分金额的提取,但对于追加金额的剩余部分(如有),则资产管理人应
按前述约定为其办理提取。
       (2)次级份额委托人提取金额以以下孰低者为限:
       (a)当计划单位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超过1.05元的超额部分(连续超过1.05元
期间内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净值简单算术平均值-集合计划份额总数*1.05)扣
除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后的余额;
       (b)次级份额委托人已经追加但尚未提取的金额。
       (3)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提取金额以以下孰低者为
限:
       (a)当计划单位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超过1.05元的超额部分(连续超过1.05元


                                       4
期间内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净值简单算术平均值-集合计划份额总数*1.05)扣
除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后的余额;
       (b)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已经追加但尚未提取的金
额。
       (4)根据本条上述约定提取资金的,资金直接划回其追加资金出资账户,不减
少其持有份额。
       3、次级份额的违约责任
       次级份额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1
项第(1)、(2)约定,则次级份额各委托人均视为违约,则自次级份额委托人违
约之日起,即不可撤销、不可恢复地永久性地不再享有其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所
有本金及收益,该本金及收益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计划资产清算时向优先级
份额进行分配。在不违反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对产品作清盘处理,
处理所得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根据约定分配给份额持有人。若本计划持有的股
票处于锁定期,则等锁定期结束后对产品作清盘处理。若次级份额委托人违约之日,
本集合计划资产可以变现的,管理人有权于当日起将资产变现,并相应开展集合计
划终止清算。”
       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中“(二)收益分配原则”:
       “因上述分配导致本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的,次级份额委托
人和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应按本合同规定追加资金。”
       第七部分“集合计划的分级”中“(三)风险承担”中“3、次级份额的违约责
任”:
       “次级份额委托人违约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其以自有资金或由江苏南方轴承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追加参与但未足额追加参与的情况。
       如次级份额委托人违约且在计划终止时,经管理人估算的优先级份额的投资收
益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预期收益,则次级份额委托人和江苏南方轴承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对优先级份额享有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不可撤销的连
带补足责任。管理人有权向次级份额委托人及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
建伟先生无限追索,管理人以前述追偿所得为限向优先级份额委托人进行二次分配,


                                       5
二次分配在扣除应付管理费、托管费后分配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收益,使得优先级
份额的投资收益达到预期收益,本集合资管计划存续期间(含二次清算及分配期间),
优先级份额按日连续计提收益。如出现相关合同内容与本条内容冲突或不符的,则
以本条约定为准,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无异议。
       上述安排并不是管理人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
的承诺。若次级委托人或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违约,管理人
就应补足而未补足部分对次级委托人或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
生进行追偿。”
       若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不足以分配上述收益的,则次级份额委托人或江苏南方
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向本计划追加资金以补足
上述差额部分。因上述分配导致本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的,次级
份额委托人和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应按本合同规定追加资
金。
       上述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分配并不减轻或免除次级份额委托人的追加资金
及差额补足义务。”
       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中“(二)收益分配原则”:
       “若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不足以分配上述收益的,则次级份额委托人或江苏南
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向本计划追加资金以补
足上述差额部分。因上述分配导致本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的,次
级份额委托人和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伟先生应按本合同规定追加
资金。
       上述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分配并不减轻或免除次级份额委托人的追加资金
及差额补足义务。”
       第二十一部分“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中“(三)集合计划的清算”:
       “7、任何情况下,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投资单笔起息后不足一年提前终止的,资
管计划应及时返还该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参与资金及预期收益,并于返还该优先级参
与资金及预期收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另行向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支付该优先级参与
资金的30天预期收益作为补偿金,该补偿金由次级份额委托人支付。”


                                       6
       第二十四部分“风险揭示”中“(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的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存在显著差异,次级份额承担
较高的投资风险。”


       (二)、《管理合同》中第一部分“前言”: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变更为: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金融
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三)、《管理合同》中第二部分“释义”中“合格投资者”定义: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
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变更为: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
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四)、《管理合同》中第四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二)
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为:
       “权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
    (五)、《管理合同》中第四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四)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资产配置比例
    (1)权益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的0%-100%,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仅
限于南方轴承(002553.SZ)股票)。
    (2)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的0%-100%,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
现金等。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以上约定。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
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
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件不具
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
    变更为:
    “2、资产配置比例
    (1)权益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的80%-100%,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仅限于南方轴承(002553.SZ)股票)。
    (2)现金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的0%-20%,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
金等。
    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以上约定。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
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涉及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变更的,应明确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意见。根据证券
市场情况变化,各方协商完成合同变更征询后,可适当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如果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和限制各方约定的投资范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方
应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变更,但合同变更不得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六)、《管理合同》中第四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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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鉴于本计划采用分级结构,不同级别计划份额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其中
优先级份额为中等风险收益品种,适合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次级
份额为高风险收益品种,适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变更为:
    “鉴于本计划采用分级结构,不同级别计划份额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其中
优先级份额为中低风险收益品种,适合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次级
份额为高风险收益品种,适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七)、《管理合同》中第四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十
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3、管理费 :【0.5】% /年。
    4、托管费:0.05% /年。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提取业绩报酬。”
    变更为:
    “3、管理费分为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固定管理费 :【0.5】% /年。业绩
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提取业绩报酬。
    4、托管费:0.05% /年。”
    (八)、《管理合同》中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中“(二)
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5】%。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成立当日以成立当日的资产净值计提)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半年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于集合计划每满半年之后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进行集中支付。”


                                    9
    变更为:
    “1、固定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提,固定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0.5】%。计算方法如下:
    H = 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成立当日以成立当日的资产净值计提)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半年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误后,于集合计划每满半年之后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进行集中支付。”
    (九)、《管理合同》中第十六部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中“(二)集合
计划的投资程序”:
     “6、公司华泰证券合规法律部与风险管理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合规风
控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防范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违
规风险。”
    变更为:
    “6、公司华泰证券资管合规风控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
督检查,防范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违规风险。”
    (十)、《管理合同》中第十七部分“投资禁止行为”:
    “12、根据南方轴承《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依法发行上市的南方轴承股票,
投资比例为0-100% ,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南方轴承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变更为:
    “12、根据南方轴承《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依法发行上市的南方轴承股票,
投资比例为80-100% ,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南方轴承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十一)、《管理合同》中第二十四部分“风险揭示”中“(七)本集合计划
特有风险”:


                                   10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对于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来说,由于计划资产及收益
的分配安排,将表现出中等风险、但收益比次级份额稳定的特征……”
    变更为: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对于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来说,由于计划资产及收益
的分配安排,将表现出中低风险、但收益比次级份额稳定的特征……”
    (十二)、《管理合同》中第二十四部分“风险揭示”中 “(八)特别提示”:
    “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管理办法》,委托人在此同意
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承销的证
券。”
    变更为:
    “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提供各自关联方名单,并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变化及时更新
关联方名单。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的,
需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委托人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书
面答复并同时通知管理人,未做答复的,视为拒绝。委托人未同意的,管理人不得
进行此项投资。委托人同意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管理人关联方名单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南京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江苏省新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11
                华泰金控投资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深圳市华泰君信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北京华泰同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长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瑞新 ( 上海) 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深圳市华泰瑞麟基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深圳市华泰瑞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北京华泰瑞合医疗产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深圳市华泰瑞麟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北京华泰瑞合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南京华泰瑞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南京华泰瑞泰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TSC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HK SP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HK Investment (Cayman)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International Finance I Limited (华泰国际财务I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International Finance Limited (华泰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Capital Finance Limited(华泰资本财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Capital Investment Limited (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Principle Solution Group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Pioneer Reward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Pioneer Reward Investment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Pioneer Return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Pioneer Return Holdings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Pioneer Festive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Principal Investment I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Principle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资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伊犁华泰瑞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伊犁华泰瑞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12
                 南京华泰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南京华泰瑞兴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Financial USA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香港)期货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华泰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Huatai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AssetMark Holdings, LL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AssetMark Financial,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AssetMark Trust Company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AssetMark Retirement Services,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AssetMark, In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AssetMark Brokerage, LLC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重要的联营企业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重要的联营企业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苏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华泰瑞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大健康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南京华泰大健康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华泰紫金 ( 江苏) 股权投资基金 ( 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江苏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股东的联营企业
        华泰招商(江苏)资本市场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的合营企业
周易、浦宝英、高旭、陈宁、许峰、周勇、徐清、陈传明、刘红忠、李志
                                                                        控股股东董事
                         明、刘艳
      余亦民、王会清、杜文毅、刘志红、彭敏、周翔、孟庆林                控股股东监事
 周易、马昭明、孙含林、吴祖芳、姜健、舒本娥、李筠、张辉、王翀           控股股东高管
                  陈天翔、孟庆林、崔春、费雷                             公司董事
                            戴斐斐                                       公司监事
               崔春、朱前、甘华、刘玉生、席晓峰                          公司高管

      托管行关联方名单如下:



                                               1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国巴黎银行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600064)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乌海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子公司
   南通鑫沅安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磐安鑫沅金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日照鑫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鑫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三)、《管理合同》中“预期收益率”表述变更为“业绩比较基准”。
    (十四)、《管理合同》中“预期收益”表述变更为“由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
收益”。
    (十五)、《管理合同》中第三部分“合同当事人”中 “(二)管理人”及第
四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中“(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中的“1、
推广机构(2)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变更为:
    “法定代表人:崔春”。
    (十六)、《管理合同》中第三部分“合同当事人”中 “(二)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林复”
    变更为: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三、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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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8年7月10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四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
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议案》;
    2、2018年7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
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变更内
容属于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范围,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系基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
响,不会损害全体员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关于华泰家园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的回函。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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