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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博普: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9-03-13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
让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进
一步优化债务结构、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的相
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基于上述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投资入股保利协鑫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暨风险投资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投资入股保利协鑫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公
司全资孙公司惠华FLG或其指定的其他惠博普全资子公司以5,000万美元投资入
股保利协鑫,投资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
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惠华使用自有资金向认购方增资,本次投
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加强公司与保利协鑫的战略合作关系,提升
公司在国际市场的服务能力、丰富公司的业务布局,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以5,000万美
元投资入股保利协鑫的事项。



                                           独立董事:唐炜、李悦、罗炜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