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8]第 76 号 致: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辉隆农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鲍金桥、夏彦隆律师(以下 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9,765,189 股,均为截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提出,并 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 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 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 309,743,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 309,743,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 309,743,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09,743,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09,743,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1,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513%;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8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 309,743,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1,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513%;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8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09,743,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1,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513%;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8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09,152,1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1%;反对 613,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149%;反对 613,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485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09,152,1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1%;反对 613,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09,743,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99.9930%;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1,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513%;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87%;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09,743,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1,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513%;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8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4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8]第 76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夏彦隆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