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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洽洽食品:关于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批)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8-08-30  

						                         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批)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洽洽食品”)的委托, 指派黄艳律师、张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和有权立法机
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 就洽洽食品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批)(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对洽洽食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洽洽食品的保证, 即洽洽食品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
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 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进行了适当核查。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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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律师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
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洽洽食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8 年 5 月 21 日出
                具的商资批[2008]611 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 于 2008 年 6 月 6 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洽洽食品已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的商外资资审 A 字
                [2008]0099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并于 2008 年 6
                月 6 日取得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40100400002491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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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8 号《关于核
                准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之核准, 洽洽食品于 2011
                年公开发行 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 洽洽食品
                股票于 2011 年 3 月 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洽洽食品现持有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400007300294381 的《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和《洽
                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洽洽食品为永
                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洽洽食品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洽洽食品是
                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法合规性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第一批)》(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分别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具独立意见, 公司监
                事会已出具审核意见。


       (二)     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


                1.    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   根据上述会议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 公司在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未发现他人利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
                            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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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上述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出具
                            的独立意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
                            原则, 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
                            则的要求。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相关会议文件,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符合《指
                            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2.    符合《指导意见》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1)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a)公司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公司及子公司事业部
                            核心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符合《指导
                            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奖励基金、
                            员工自有资金, 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1 项对员
                            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以二级
                            市场购买方式取得并持有的洽洽食品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股
                            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2 项对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
                            源的相关规定。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后一笔购买之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
                            定期为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后一笔购买之标的
                            股票登记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
                            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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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包
                            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
                            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
                            和持股计划规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对于持股期限和
                            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设管理委员会, 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
                            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
                            定、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相关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该草案包含如下内容, 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对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规定:


                            (a)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b)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
                                  决程序;


                            (c)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d)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
                                  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e)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f)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


                            (g)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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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
                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 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    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洽洽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第一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 实现
                      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
                      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公司已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洽洽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第一批)》(关联监事回避表决), 监
                      事会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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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形;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监事会已对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
                      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 符合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
                      平, 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 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综上所述, 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不存在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
                      定。


                4.    公司已聘请本所律师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二)     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 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
                议, 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
       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2018 年 8 月 8 日,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第一批)》、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批)》、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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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备忘
                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     根据《指导意见》及《备忘录》,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披露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4.    公司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 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并每月公告
                      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5.    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的 2 个交易日内, 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6.    公司员工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导致股份权益发生变动, 应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履行披露义务。


                7.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且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造成
                      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提前终止, 或者相关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 且合并持有份额达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总额 10%以上的;


                      (3)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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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8.    公司应当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说明该计划
                      到期后退出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卖出的股票数量、
                      是否存在转让给个人的情况等。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
                      续展期的, 应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
                      披露。


                9.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至少应包
                      含如下内容: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   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   报告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


                      (4)   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   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如有);


                      (6)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主体资格,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就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待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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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批)
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批)之目的
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黄   艳 律师




                                                 张   洁 律师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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