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作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先认可: 关于公司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不存在利用关 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签章页) 胡建绩 GONG YAN(龚焱) 张永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