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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兄弟科技: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2019-01-04  

						证券代码:002562                  证券简称:兄弟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3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8)

浙民终1064号《传票》,上诉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初124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2018-044)、《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补充公告》

(2018-045)、《关于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085)。现

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案号:(2018)浙民终1064号

    案由:与公司有关纠纷

    被传唤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调查

    应到时间:2019年1月10日9点00分

    应到处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室(杭州市马塍路5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1、上诉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贵法,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中华村

    2、被上诉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志达,董事长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联民村蔡家石桥3号

   3、受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

   4、上诉人因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①请求二审省高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尤其是请求法院

对上诉人关于损失请求第一项(被上诉人赔偿其控制中华化工期间造成的香兰素成品损失计

人民币1,458.9977万元)进行司法审计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②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