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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马服饰: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29  

						证券代码:002563           证券简称:森马服饰            公告编号:2018-58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收到公
司实际控制人邱光和先生提交的 《关于提议增加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选举陈新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邱光和先生持有本公司 3%
以上的股份,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上述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
意将上述议案列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发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
议案暨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除上述情形外,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新增议案、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
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补充通知已于 2018 年 8 月 8 日、2018
年 8 月 17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 名,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 2,031,208,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34187%;其中现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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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11 名 , 代 表 本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2,018,804,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747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3 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2,404,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5945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光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1,207,8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70%;反对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10%;弃
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20%。本议案经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 2018 年 8 月 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
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新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1,207,8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970%;反对 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10%;弃
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票 代 表 股 份 14,807,8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5948%;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51%;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01%。
     详见公司 2018 年 8 月 1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
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副总经理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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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沙千里律师、黄栩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关于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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