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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沃科技:201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7-12-27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17-221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发出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5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 1 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股份 56,551,9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6862%。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1,527,63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2076%。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5,024,3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17-221



的 7.4785%。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9 人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2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91,5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84%。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施洋律师、余超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转让张家港飞腾铝塑板股份有限公司 70%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5,798,15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6671%;反对 75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37,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0.9403%;反对 75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05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控股股东终止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5,732,05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502%;反对 81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71,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4.8846%;反对 81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11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处置因转让张家港飞腾铝塑板股份有限公司 70%股权
产生的关联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5,729,45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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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456%;反对 75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75%;弃权
6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69,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24.6464%;反对 75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2979%;弃权 6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0558%。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施洋律师、余超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