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2017-08-24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8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 号、财会[2017]15
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政策。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施
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
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开始执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执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
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列报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部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 固定资产:减少 0 元。
了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2)部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 营 业 成 本 : 减 少 39,000 元 ; 管 理 费 用 : 减 少
了相关成本费用 10,000.00 元;销售费用:减少 20,500.00 元
(3)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其他收益:增加 2,069,320.14 元
计入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务报
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2017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
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
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