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 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合作、签订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 “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黑龙江顺灏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 次对外合作、签订销售合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 经营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徐建新、林天海、赵士勇、王雪 201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