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02-13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5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
绿新紫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新紫光”)因与上海葵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葵克”)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上海葵克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法院”)。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房屋租赁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30)。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葵克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
黄泽峰,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
被告(反诉原告):绿新紫光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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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莉静,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原告本诉诉讼请求如下:
(1)绿新紫光腾清已提前终止租赁的厂房,交还房屋;
(2)绿新紫光给付自2017年1月尚欠的房租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600元(以
100,000元为本金,按万分之四/日计自2017年1月6日起暂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3)绿新紫光给付房屋占有使用期间的使用费(按照最后一期计算标准即400,000元/
月,计自2017年2月1日起至绿新紫光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4)绿新紫光给付电费63,444.8元;
(5)绿新紫光偿付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约定违约金2,000,000元;
(6)绿新紫光按合同约定偿付违约补偿金3,000,000元。
绿新紫光依法提起反诉,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请求如下:
(1)上海葵克返还租赁保证金1,200,000元;
(2)上海葵克给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000,000。
(二)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双方就租赁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立跃路3039号厂房(以下简称“立跃路
3039号厂房”)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由绿新紫光租赁立跃路3039
号厂房。后绿新紫光提出提前终止《厂房租赁合同》,上海葵克同意绿新紫光的要求,但双
方对违约金的金额和厂房腾清交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前述合同尚未解除期间,上海
葵克于2017年1月18日将前述房屋出租给立浦公司,绿新紫光认为上海葵克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6月26日,绿新紫光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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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反诉,法院经过审核后予以受理,与本诉合并予以审理,并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
进行审理。期间,双方一致同意经过法院院长批准延长本案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2017年12
月1日,因本案案情复杂,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并依法
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上海葵克与绿新紫光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均应恪守。就本案而言,首先,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绿新紫光确实欠付上海葵克2017
年1月的租金金额100,000元,故上海葵克要求绿新紫光给付上述款项显属合理,法院予以支
持。至于上海葵克要求绿新紫光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鉴于绿新紫光可能垫付涉
案房屋2017年2月、3月的水、电费,双方就上述费用尚未进行结算,故对该项请求,法院不
予支持。其次,绿新紫光于2016年10月8日向上海葵克发出提前终止履行《厂房租赁合同》
的函件,此行为显属违约,绿新紫光理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的金额,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1.《厂房租赁合同》
中对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即绿新紫光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偿付违约金2,000,000元。提前
终止合同,均应当提前一年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当另行补偿对方3,000,000元,以弥补对方
的停工或房屋空置损失;2.上海葵克与立浦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因无法得以履行于
2017年7月4日解除;3.涉案房屋自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1月3日处于空置状态;4.上海
葵克认为涉案房屋是由绿新紫光擅自交付给立浦公司,而绿新紫光、立浦公司对涉案房屋的
交接过程陈述不一等,酌情由绿新紫光偿付上海葵克违约金2,400,000元。至于绿新紫光提出
的双方就提前终止履行《厂房租赁合同》的相关事宜已协商一致的抗辩意见,因未向法院提
供相关证据,故法院对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同理,绿新紫光要求上海葵克偿付违约金的
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最后,绿新紫光要求上海葵克退还保
证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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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
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绿新紫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
告(反诉被告)上海葵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00,000元;
2、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绿新紫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
告(反诉被告)上海葵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400,000元;
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葵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反
诉原告)上海绿新紫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200,000元;
4、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葵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绿新紫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葵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9,908.23元,由被告(反
诉原告)上海绿新紫光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4,043.77元。财产保全费由原告(反诉被告)
上海葵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566.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绿新紫光智能设备有
限公司负担2,43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上诉,在上诉期限内该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尚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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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883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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