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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灏股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07-14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2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收到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2018)沪02民初19号、23号《民事

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上述2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对8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郑楚吟等8名自然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浩,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灏股份,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许莉静,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 1,696,381.8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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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关于印花税及佣金,原告均确认分别按投资差额损失的 1‰和万分之三计算。

    (二)本案案情介绍

    2016 年 7 月 27 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

露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 号),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行政处罚。在本次行政处罚后,截至 2018 年 7 月 13 日共有 459 名投资者向法院对公司

提起了诉讼,法院分批对该案件进行了受理。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参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2017 年 9 月 9 日、2017 年 9 月

14 日、2017 年 11 月 10 日、2017 年 11 月 29 日、2017 年 12 月 2 日、2017 年 12 月 14

日、2017 年 12 月 23 日、2018 年 1 月 26 日、2018 年 3 月 20 日、2018 年 3 月 27 日、

2018 年 4 月 12 日、2018 年 5 月 9 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7 年

半年度报告》、《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52)、《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5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关于部分投资者

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2)、《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73)、《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074)、《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7)、《关于部

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关于收到<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关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7-081)、《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相关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2
(公告编号:2018-004)、《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关

于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关于收到<民事判

决书>的公告》(1)(公告编号:2018-021)、《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公告

编号:2018-022)、《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关于收到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049)、《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

    (三)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作为投资者,投资顺灏股份股票的时间在被告顺灏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日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至揭露日 2016 年 4 月 29 日之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投资的股票因

被告顺灏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该批案件均已审理终结,法院已

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0.2.3规定来看,

当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负有及时披

露义务。结合被告顺灏股份提供的证据显示,至2012年2月29日,王丹与被告之间的交易金

额已累计达到30万以上,此时顺灏股份应负有及时公告的义务,故法院认定2012年3月1日

为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

    法院认为,顺灏股份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调查通知书》

的次日即2016年4月29日在相关报刊、网站上公布了上述事宜,2016年4月29日的公告足以

达到在全国范围内解释虚假陈述行为的效果,对投资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故认定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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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失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二)在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四)

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

价格的。由此可见,若投资者的损失系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虚假陈述以外其他因素所致,

则虚假陈述主体不应就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2016 年 1 月 4

日和 1 月 7 日,由于 A 股市场实施熔断,深证成指、包装材料板块指数及被告 002565 股票

股价均发生大幅下跌的现象。因此,该两日 002565 股票大幅下跌所造成的原告投资损失系

由市场风险所致,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理应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至于应当扣除的比例,法院酌情认定为投资

差额损失的 20%。原告主张的佣金、印花税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人民币合计 1,358,726.41 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原告承担6,524.27元,被告承担26,53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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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上诉,在上诉期限内该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

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针对上述投资者提出的诉讼金额,公司已按照80%计提了预计负债,其中计入2016

年度营业外支出831.26万元,计入2017年1-12月营业外支出3,577.54万元,计入2018年1-6

月营业外支出2,417.23万元。法院本次一审判决判定公司对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投资损失承担

80%的责任,完全在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范围以内,如上述判决实际生效,将不会加重该诉

讼事项对公司业绩的不利影响。

    对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公司对法院已经作出的部分终审判决,

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提审该部分案件的裁定,并裁定中止执

行原审判决。

    此外,如果上述判决结果生效,公司将使用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款项优先赔偿投资者;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顺灏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若公司从浙江德美破产清算及涉案人员追回的款项不足以覆盖上述

公众股东诉讼事项产生的损失,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为公司承担兜底补偿责任,确保公

司不会因此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四、其他诉讼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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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19号、2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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