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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盛药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209 号


致: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

派律师出席益盛药业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8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益盛药业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18 年 4 月 19 日,益盛药业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益盛药业行政楼四楼会议
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查验,益盛药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益盛药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益盛药业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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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 8 人,代表股份 141,937,880 股,占益盛药业股本总额的 42.89%。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益盛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益盛药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1,937,88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1,937,88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3、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1,937,88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4、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1,937,88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5、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1,937,88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3
    6、审议通过《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1,937,88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1,937,88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8、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1,937,88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姜瑞明




                                                     崔   白




                                                 2018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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