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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盛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9-05-28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薛晓民、孟威、毕建涛、

丁富君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的学历、专业知识、技

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

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

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明               徐   杉                毕 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