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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人神: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2017-09-21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7-154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唐人神”)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65,533,936.48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龙秋华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9 号文)核准唐人
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22,814,173 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11.57 元/股。鉴于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实施完毕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对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
调整,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7.61 元/股,发行数量调整为
34,685,93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3,9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6,960,000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13633 号”《验资报告》。
      二、报告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披露的募集配套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序号                    募投项目
                                                          (万元)

  1     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                                4,300.00
  2      龙华农牧东冲 12 万头无公害生猪养殖建设项目            11,198.00


  3      龙华农牧塘冲 12 万头无公害生猪养殖建设项目         不超过 10,898.00


                            合计                            不超过 26,396.00

      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依据项目的进展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
集配套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配套
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的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如下:

序                                         自筹资金预先       募集资金拟置换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号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唐人神集团
       本次交易的现金对       股份有限公
 1                                          43,000,000.00       43,000,000.00
       价支付
                              司

       龙华农牧东冲 12 万     湖南龙华农
 2     头无公害生猪养殖       牧发展有限    61,552,065.20       61,552,065.20
       建设项目               公司

       龙华农牧塘冲 12 万     湖南龙华农
 3     头无公害生猪养殖       牧发展有限    60,981,871.28       60,981,871.28
       建设项目               公司

                  合计                     165,533,936.48      165,533,936.48

      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17]17001 号)。公司本
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资金 165,533,936.48 元。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
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月。此事项履
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
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募 投 项 目 自 筹 资 金 情 况 的 专 项 鉴 证 报 告 》( 天 职 业 字
[2017]17001 号),鉴证意见为:公司编制的截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止的《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唐人
神公司截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
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和资金投入情况,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唐人神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已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会计师事务所针
对该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故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
项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
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
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中的
165,533,936.48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17]17001 号);
    5、《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