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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润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业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业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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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业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股份”、 “公
司”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百润股份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购买刘晓东、柳海彬、喻晓春、马晓华、
温浩、张其忠、高原、谢霖、孙晓峰、万晓丽、曹磊、林丽莺、程显东、汪晓红、
上海旌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民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16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实施完毕后,因巴
克斯酒业未完成 2017 年度业绩承诺而需要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获得的部分百润股
份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百润股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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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百润股份已作出书面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
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除本法律意见书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含义及简称与本所出具
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之含义相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润股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许
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百润股份本次回
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
所同意上市公司在其为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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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与核准

     1、百润股份内部批准与授权

    (1)2014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具体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签署<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财务报告、
备考财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
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关于资产评估相关事项的意见的
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同意豁免刘晓东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聘请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涉及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4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3)2015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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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署<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关于资产评估相关事项的意见的议案》、 关于批准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关于<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的议案》等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5 年 5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刘晓东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81 号),核准公
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

    1、2015 年 6 月 2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现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巴克斯酒业核发注册号为
310225000372076 的《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及巴克斯酒业的工商档案
资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已完成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完成后,百润股份持有巴克斯酒业 100%股权。

    2、2015 年 6 月 1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份
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股份未到账结构表》及《证券持有人名册(在
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名册)》,公司向刘晓东等 16 名交易对方发行的
288,000,000 股新增股份已办理完毕预登记手续。

    3、2015 年 6 月 18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协议的约定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014 年 9 月 10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
协议就本次交易的方案作出了相关安排,包括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交割安排、
期间损益的归属、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税费及费用承担、债权债务处理与人员
安置、承诺与保证、盈利预测补偿、排他性、保密、协议的效力、违约责任、不
可抗力及其他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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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4 年 9 月 10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本次
交易涉及的盈利承诺及补偿作出如下具体约定与安排:

    (1)补偿期及补偿期净利润预测数

    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则交易对方对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实施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即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标的公
司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预测数的差额予以补偿;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间实施完毕,则前述补偿期追加一个年度,
即为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上述年度的净利润预测数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年度             2014年度        2015年度    2016年度        2017年度

    净利润预测数         22,165.65       38,307.67   54,434.23       70,643.86

    (2)盈利预测补偿的实施

    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在补偿期每一年度结束后,聘请持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前一年的盈利情况出具
《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根据《专
项审核意见》确定。

    ②若标的公司在补偿期间前一年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足累计净利润预
测数,交易对方同意对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预测数的差额进行补偿,各交易对
方将按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标的股份数量的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的份额。

    ③刘晓东对其他交易对方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④交易对方同意以股份回购方式补偿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不足累计净利润预
测数的差额,将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认购股份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股份回购数,
该部分股份将由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应回购的补偿股份数量按照如
下公式计算:

    补偿期内每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补偿期内截至前一年末累计净利润预测数
-补偿期内截至前一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内各年累计净利润预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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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份总数-已补偿股份数量

    如交易对方承担补偿义务时不再持有标的股份或所持标的股份不足以履行
补偿义务的,则差额部分应由交易对方用现金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应在差额部分
确认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现金补偿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补偿金额=(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届时所持股份数量)×本次交
易发行价格

    ⑤交易对方同意,如果《专项审核意见》表明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不足净
利润预测数,则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董事会
计算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定向
回购股份的议案。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述定向回购股份的议案后 30 日内,由
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在注销手续完成之前,交易对方应补偿股
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⑥此外,在补偿期届满时,公司聘请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本次交易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则交易对方将另行补偿。另需补偿时应先
以交易对方认购的标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另需补偿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发行价格-交易对方补偿期内已
补偿股份总数

    另需现金补偿数=期末减值额-交易对方已补偿的股份总数×每股发行价格
-已补偿现金总数

    前述减值额为交易标的作价减去期末交易标的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内标
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对减值测试出具
《专项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

    ⑦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

    Ⅰ 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标的股份总数。如补偿期内,公司发生转增或送股
情况,而导致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其补偿股份数量上限做
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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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Ⅲ 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确定的股份补偿计算公式,若出现折股不足
1 股的情况,以 1 股计算。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5 年 4 月 12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上海百润香精香料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基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调整,公司与交易对
方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价格、发行股份数量等事项进行了重新约定。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调整未对标的公司 2014、2015、2016、2017 年
度的净利润预测数进行调整,不涉及变更《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事项,交易各
方依然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全部条款。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巴克斯酒业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 据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信 会 师 报 字 [2018] 第
ZA10315 号《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0360
号《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经审计的巴克斯酒业 2017 年度净利润为 13,754.5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为 12,497.27 万元。根据巴克斯酒业实际所实现的净
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孰低原则,巴克斯酒业
2017 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为 12,497.27 万元,较承诺的 70,643.86 万元少 58,146.59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审核及批准

    1、2018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度业绩承诺
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及工商变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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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交易对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事宜发表了独立意
见。

       2、2018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
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全权办理股份回购注销及工商变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
序合法、有效。
       (三)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交易对方具体补偿股份情况如下: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2014 年至 2017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 185,551.41 万元-
2014 年至 2017 年累计实际利润(扣非后孰低原则)53,056.96 万元)÷2014 年至
2017 年承诺利润总和 185,551.41 万元×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总数 576,000,000 股(股
本转增后)-已补偿股份数量 230,795,160 股]=180,502,190 股。

      根据上述核算结果,各交易对方本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应回购的补偿股份数
量合计为 180,502,190 股,各交易对方应承担的补偿股份情况如下:

                                       占本次交易发                 补偿后持有
                         本次交易发
  序                                   行股份总数比   补偿股份数    本次交易发
           交易对方      行股份数量
  号                                   例(本次回购   量(股)      行股份数量
                           (股)
                                        承担比例)                     (股)
  1         刘晓东       302,638,080         52.54%   94,838,259     86,536,965
  2         柳海彬       110,545,896         19.19%   34,641,973     31,609,726
  3         喻晓春        26,560,008          4.61%    8,323,159      7,594,625
  4         马晓华        19,200,000          3.33%    6,016,740      5,490,088
  5         温   浩       18,720,000          3.25%    5,866,321      5,35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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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张其忠      13,840,008         2.40%      4,337,069      3,957,441
  7          高    原     9,312,000         1.62%      2,918,119      2,662,693
  8          谢    霖     5,280,000         0.92%      1,654,603      1,509,775
  9          孙晓峰       5,119,992         0.89%      1,604,461      1,464,022
  10         万晓丽       4,992,000         0.87%      1,564,352      1,427,423
  11         曹    磊     4,960,008         0.86%      1,554,327      1,418,275
  12         林丽莺       4,480,008         0.78%      1,403,908      1,281,023
  13         程显东       3,840,000         0.67%      1,203,348      1,098,018
  14         汪晓红       2,112,000         0.37%        661,841         603,910
  15      旌德投资       23,760,000         4.13%      7,445,715      6,793,985
  16      民勤投资       20,640,000         3.58%      6,467,995      5,901,845
        合    计        576,000,000       100.00%   180,502,190     164,702,650

      上述补偿股份,将由公司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 1 元的价格回购,并
予以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712,244,840 股减至 531,742,650
股,注册资本将由 712,244,840 元减至 531,742,650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中,交易对方回购股份数量和价
格均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股份数量及价格符合
百润股份与交易对方的约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本次回
购注销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尚需办理相应的减资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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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业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
方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   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   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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