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百润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9-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发布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浦东绿地假日酒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9 日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0,930,6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09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4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058,2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471,838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刘晓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0,930,6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344,238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8%。

       2.2 选举张其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0,930,6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344,238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8%。

       2.3 选举林丽莺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0,930,6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344,238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8%。

       2.4 选举高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0,930,6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1%。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344,238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 选举王方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0,930,6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344,238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8%。

    3.2 选举谢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0,930,6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344,238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8%。

    3.3 选举李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0,930,6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344,238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1 选举曹磊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0,930,6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344,238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8%。

    4.2 选举沈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240,930,6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9,344,238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2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张   霞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董   宇




                                                        2018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