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电话: 8621)6105-9000 传真: 86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4]46 号)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浙 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5 日在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 419 号公司行政大楼一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48,240,6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4.4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 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4,261,7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6%。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02,502,3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73.21%。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 建飞先生、监事会主席叶红英女士、监事黄存海先生、董事会秘书鲁丽娟女士, 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财务总监袁建军先生,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其余现任董事、监事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 余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一)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赵春霞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封雪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柏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胡少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陶宝山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叶醒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林明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1 选举蔡众众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潘祎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不存在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均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 选举赵春霞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9,650,6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8.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850,631 股。 1.2 选举封雪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9,654,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8.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854,967 股。 1.3 选举柏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9,654,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8.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854,967 股。 1.4 选举胡少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9,654,9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8.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854,972 股。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陶宝山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0,517,8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717,829 股。 2.2 选举叶醒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9,654,9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8.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854,966 股。 2.3 选举林明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9,654,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8.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854,974 股。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1 选举蔡众众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9,654,9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8.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854,967 股。 3.2 选举潘祎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9,654,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8.4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854,974 股。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0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5.66%; 反对 55,664,4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54.31%;弃权 37,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00,200 股。 上述议案均未获通过。其中:上述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为普通决议事项,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但均未能 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 4 为特别决议事项,未能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飞先 生、监事会主席叶红英女士、监事黄存海先生、董事会秘书鲁丽娟女士,列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财务总监袁建军先生,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其余现任董事、监事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余现 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此之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