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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步森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情况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说明2018-0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情况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你部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26 号《问询函》收悉,本所律师现就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2018 年 1 月 5 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客户浙江
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选
举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及修改公司章程等 4 项议案,上述 4 项议
案均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我所律师卢胜强、姚轶丹参加并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一、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未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原因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相关人员为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陈建飞先生、监事会主席叶红英女士、监事黄存海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副总
经理鲁丽娟女士,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财务总监袁建军先生,上述人
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向公司了解,公司其余董事、监事,其余高级管理人员均因工作安排与会
议时间冲突的原因无法到达会议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关于公司前述人员未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的
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同时,步森股份《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
规定:“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因此,在本次股东大会中,步森股份的董事及监事未能全部出席,高级管理
人员未能全部列席的情形,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步森
股份《章程》的上述规定不尽相符。

    三、关于法律意见书发表的结论性意见是否合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上述规定,
对有关事宜进行了逐项核查见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具有召集人资格。召集
人已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咨讯网上刊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5 日在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 419
号公司行政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
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2 人。经
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飞先生、监事会主
席叶红英女士、监事黄存海先生、董事会秘书鲁丽娟女士,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人员为财务总监袁建军先生,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公司其余现任董事、
监事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余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虽
不完全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但亦不会影响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表决结果为所有议案均未能获得足够
的有效表决权通过。因此,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飞先生、监事会主席叶红英女士、监事
黄存海先生、董事会秘书鲁丽娟女士,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财务总监袁建
军先生,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其余现任董事、
监事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余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此之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律师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规。




    特此说明。

此致!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情况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说明》的签
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卢胜强




                                      经办律师:
                                                        姚轶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