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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步森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3-17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2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3月16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3月16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15:00至2018
年3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董事长陈建飞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
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50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51,641,5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88%。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48,10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39,3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参与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
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528,5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6.8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形成了以下决议,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选举赵春霞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868,527股,反对0股,弃权6,9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104.31%。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5,773,227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6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755,527股,反对0股,弃
权6,9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3.37%。
    1.2选举封雪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1,448,754股,反对0股,弃权6,9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99.63%。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3,353,454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4.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335,754股,反对0股,弃权
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8%。
    1.3选举柏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1,448,447股,反对0股,弃权6,9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99.63%。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3,353,147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4.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335,447股,反对0股,弃权
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
    1.4选举胡少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9,038,250股,反对0股,弃权6,9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94.96%。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942,950股,反对0股,弃
权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72.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925,250股,反对0股,弃权
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2.68%。
    1.5选举苏红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1,445,849股,反对0股,弃权6,9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99.62%。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3,350,549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4.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332,849股,反对0股,弃权
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5%。
    1.6选举李鑫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1,445,851股,反对0股,弃权6,9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99.63%。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3,350,551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4.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332,851股,反对0 股,弃
权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5%。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2.1选举陶宝山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452,621股,反对0股,弃权6,9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99.63%。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3,357,321股,反对0
股,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4.8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339,621股,反对0股,弃权
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2%。
    2.2选举叶醒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1,452,023股,反对0股,弃权6,9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99.63%。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3,356,723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4.84 %。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339,023股,反对0股,弃权
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1%。
    2.3选举林明波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1,452,025股,反对0股,弃权69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99.63%。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3,356,725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4.84 %。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339,025股,反对0股,弃权
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1%。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3.1选举蔡众众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51,451,525股,反对0股,弃权6,9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99.63%。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3,356,225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4.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338,525股,反对0股,弃权
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1%。
    3.2选举潘祎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51,448,525股,反对0股,弃权6,90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99.63%。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意3,353,225股,反对0股,
弃权0股,同意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4.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335,525股,反对0股,弃权
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卢胜强、姚轶丹
    3. 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签字页;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