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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步森股份: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04-23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
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
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 [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目的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同
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0%;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
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执行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初步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情况拟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
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小股东征集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
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可持续发展
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订时亦同。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